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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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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民主體制中,如果地方政府想要對市民「開罰單(處以罰鍰)」,這種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的重大行為,可以由行政機關(市政府)自己訂個規則就決定嗎?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機關(議會)審議通過才符合法治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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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考點非常關鍵,在於引導我們釐清「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的區別。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溫馨提醒,如果地方政府需要對居民施以罰鍰或其他行政罰,就必須經過地方立法機關的審議,以自治條例的形式來明訂。這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非常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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