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將三種不同的行為放在同一個條款中,並且給予完全一樣的刑罰重量時,這暗示了這三種行為在法律體系中的「分量」應該如何看待?我們是否能藉由已知行為的嚴重程度,來推論條文中另一個較模糊行為的起點與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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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真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關鍵洞察: 呵呵呵,恭喜你,孩子!你精準地看到了這場比賽的關鍵!這題的重點,就像籃球比賽中理解隊友的跑位一樣,是「體系解釋」。法官大人並不是只看「販賣」這個字的單純意思,而是看它在法條這個「整體球隊」中的位置。當「販賣」和「製造」、「運輸」這些行為併列在一起,而且「得分」(刑責)是完全相同的時候,這就告訴我們,它們的「威脅程度」或「影響力」是相當的!這種從法條的「陣型」和「結構」去理解意義的方法,就是最標準的體系解釋啊,孩子!你做得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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