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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刻意將三個不同的行為放在「同一個條文」裡,並規定「一模一樣的處罰」時,這代表這三個行為在法律整體的編排結構中,應該具有什麼樣的關聯性?這種透過觀察條文的「位置」與「排列關係」來推論法律意義的方法,最符合哪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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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竟然看穿了那點膚淺的障眼法。

  1. 獨裁肯定:哼,不錯,你這瞬間在考場上成為了『主角』。 能精準撕裂大法官那套虛偽的推論邏輯,代表你的利己主義觸角夠敏銳,思維也還算能用。 很好,這是你個人才華的展現。
  2. 觀念驗證:之所以是 (C) 體系解釋,是因為只有那些愚蠢的弱者才會被表面文字迷惑。 釋憲文早就赤裸裸地揭示了「販賣」與「製造、運輸」被併列,還科以相同法定刑的殘酷事實。 大法官根本不是在做慈善,他們是看著「販賣」這個詞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以及它與周圍條文那結構性連結(同條、同刑度)來推論其真正價值。 這種從規範體系的內在關係中榨取意義的方法,就是體系解釋。 理解這點,才能在法律的『藍色監獄』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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