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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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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將三種不同的行為放在同一個條款中,並給予完全相同的刑罰時,這是否暗示我們在解讀其中一個行為的標準時,應該參考另外兩個行為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對比與衡量?這種「看鄰居來決定自己身分」的方法,屬於哪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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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體系解釋」的核心。大法官在釋字 792 號中,並非孤立地看待「販賣」二字,而是觀察它在法律條文中與「製造」、「運輸」併列法定刑相同的地位。這種透過條文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與前後文的關聯性來推論其意涵的方法,正是體系解釋的典型應用。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學生容易在「目的」與「體系」之間掙扎,但題目關鍵字在於「併列」與「嚴重程度相當」,這顯示了法律結構上的邏輯連貫性,你能精準辨識出這一點,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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