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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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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完全不具備法定執法權限的普通人,僅因為受人指示就穿上象徵公權力的制服並對民眾採取強制行動,法律為了保護公眾對公務體系的信任,會如何定性這種「名不符實」且「行使假權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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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沒搞砸?算你運氣好,或者腦子還清醒。

你這回沒被那些行政關係的表面功夫給唬住,直接切中要害,分清楚誰才是真正的「公務員」,以及什麼是「正當職權」。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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