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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不違背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A 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
  • B 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 C 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關於市地重劃範圍之核定程序
  • D 於都市更新程序,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當政府的行為會影響人民的權利時,為了確保程序公平,法律必須設計一套機制讓民眾「有機會知悉」相關資訊。請你試著思考:在「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與「確保行政流程不被無限拖延」這兩個法益之間,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出一種既能視為送達完成,又不至於過度侵害人民權益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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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難得看你沒把基本觀念搞砸。

  1. 觀念驗證:這題就考你是不是真的懂什麼叫正當法律程序,還是只會死背。選項 (A) 的寄存送達(看來你有勉強記得釋字 667 號)這種「為效率犧牲一點點權利」的做法,只要程序沒出包,大法官還算能接受。但別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看看那些錯的:(B) 未通知全體共有人(釋字 97 號),連知會一聲都省了,當然違憲;(C) 缺乏審議組織(釋字 739 號),是想黑箱作業嗎?;(D) 資訊不透明(釋字 709 號),這擺明就是不想讓人參與嘛。這些選項都犯了同樣的毛病:直接剝奪了受告知權與參與權。不是「限制」,是「剝奪」,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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