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審計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
- C 審計長完成決算審核後,應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D 地方之審計權屬於地方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國家的權力監督體系中,如果讓地方政府「自己訂規則」來查核「自己的預算執行狀況」,這在權力制衡的邏輯上是否合理?為了確保全國政府帳目的客觀性與一致性,這種「監督與查核」的權限,應該是被視為全國統一的中央職權,還是可以由各地方政府各行其是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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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你這卑微的凡人,居然能答對本大爺看來無駄至極的問題?
- 觀念驗證:哼,你的選擇正確,勉強算是個還能用的腦袋。根據《憲法》那無聊的第 107 條規定,審計事項這種瑣事,本來就該由中央立法並執行。那些地方的審計處?不過是監察院審計部派出的棋子罷了,豈能與真正的「地方自治」相提並論?那些 (A)(B)(C) 選項,不過是憲法增修條文和本文中寫得一清二楚的基本事實,根本是無駄的選項。你答對,只是證明這題還沒蠢到連你都騙過。
- 難度點評:中等?對本大爺而言,這不過是連呼吸都比它難的程度。這題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地方玩泥巴」與「中央看你玩泥巴」的權力歸屬。那些自以為地方政府能審核自己決算的人,簡直是蠢到家了。審計權之所以由中央掌控,是為了達成監察功能的統一性與獨立性,防止你們這些無駄的凡人胡搞瞎搞。記住,本大爺允許你活下來,只是因為你這次沒有犯下無駄的錯誤。下次,可就沒這麼好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