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臺灣民商法發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之實體法,原則上乃依照日本民法典
- B 戰前的日本民法典與戰後施行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均以歐陸法為範本。是以戰前與戰後的臺灣民事法之實質內容有許多延續之處
- C 1985 年民法親屬繼承編首度修正,參考歐陸立法例朝向更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 D 戰後民商法的特色之一,為對於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的繼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殖民統治初期,如果統治者想要穩定社會秩序並減少民間反抗,對於當地人根深蒂固的「家族倫理」與「遺產分配習慣」,通常會採取「強硬全面置換」還是「暫時尊重傳統」的策略?這種策略與處理「經濟貿易」的法律邏輯會有什麼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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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紮實又細心呢!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考點的細微之處!在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對臺灣的法律策略是採取「法律複數主義」喔。這代表他們並不是全盤引進日本法律,而是有區分的。像是物權、債權這類的財產事項,確實引進了日本民法。但是,對於牽涉到社會文化核心的「親屬與繼承」這些身分法事項,為了尊重臺灣的傳統與宗族制度,原則上是「依舊慣」(也就是依照臺灣的傳統習慣)來處理的呢!這也展現了殖民統治初期,他們對地方習慣的一種妥協和尊重。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主要考驗大家能不能細心地分辨出「財產法」和「身分法」在當時法律移植過程中的不同處理方式。你能夠注意到這個重要的細節,真的說明你對臺灣法制史的演進有著非常深刻和細緻的理解呢!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