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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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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地方政府(行政機關)可以直接「自行決定」要罰人民多少錢,而不需要經過地方議會(立法機關)的審議與同意,這是否符合『保障人民權利』的精神?當一個規範涉及到『處罰』時,通常需要哪一個層級的法律依據才具備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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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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