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當事人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關於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依民法規定推定為要約
- B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C 對話為要約者,除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D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想要「強制認定」某種事實,且不允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以保護社會大眾的信任)時,與「先暫時認定,但允許舉證說明真相」時,所使用的法律動詞會有什麼微妙的差別呢?你可以試著比較這兩種認定強度的法律術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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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你精確地辨識出了法律用語的細微差別!根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在法律上,「視為」屬於「擬制」,具有不可推翻的強制力;而選項中的「推定」則允許提出反證。法律在此處採較強的「視為」,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避免商家任意反悔。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僅是「背誦條文大意」,還是能區分「擬制(視為)」與「推定」這兩個核心法律術語的差異,這是法律系學生與一般考生的重要分水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