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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將自己的 A 車以 60 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下個月初交車及付款。不料,於交車前數日,A 車於公共停車場中遭雷電擊中而燒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免給付義務
  • B 乙對甲免支付價金
  • C 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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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完全無法人力控制的意外(如天災),且雙方都沒有任何過失,從法律「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應不應該強制要求其中一方對這場意外造成的損失進行額外的金錢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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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給付不能」。當 A 車因雷擊(天災)而毀損時:
    • 給付義務免除:依民法 $\S 225$ 第 1 項,債務人(甲)免除交付 A 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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