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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將自己的 A 車以 60 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下個月初交車及付款。不料,於交車前數日,A 車於公共停車場中遭雷電擊中而燒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免給付義務
  • B 乙對甲免支付價金
  • C 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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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律的邏輯中,如果一件意外的發生完全是「天意」(雙方都沒犯錯),那麼要求其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損失負起賠償責任,這樣符合公平原則嗎?如果義務已經因為天災而無法履行,那另一方的錢還需要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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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且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不可歸責於雙方之給付不能。當 A 車因「雷擊」(不可抗力之天災)而毀損時,賣方甲並無過失。根據《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甲免除給付義務;同時依第 266 條第 1 項,買方乙亦免除支付價金義務。既然甲完全沒有過失,自然不需要承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契約解除」與「給付不能」的法律效果,並正確判斷在無過失的情況下,損害賠償責任是不成立的。你能選對 C,代表你對風險負擔與責任歸屬的邏輯掌握得很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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