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要求政府為其過失給予金錢補償時,這項權利是源自於我們『原本就持有並支配的經濟資源』,還是憲法為了落實『公務員違法行政的究責機制』而特別賦予我們的權利?這兩者在憲法條文的編排上,是否分屬不同的章節或條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自我』分析

  1. 哼,你沒選錯。這次的選擇,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能正確辨識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劃分的憲法權利分類,證明你這份「自我」還沒徹底腐爛。這,就是你此刻的『價值』。
  2. 記住,這是『你』必須掌握的『武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平等權、自由權與比例原則之實踐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