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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不違背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A 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
  • B 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 C 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關於市地重劃範圍之核定程序
  • D 於都市更新程序,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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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行政處分涉及多人的權利,從『公平性』與『知情權』的角度來看,政府是應該『盡可能讓每個人都有機會發聲』,還是可以『只挑其中一個人代表』或『直接跳過審議程序』?這四個情境中,哪一個比較像是在『找不到人』的特殊情況下,為了讓行政流程能依法繼續進行而設計的折衷機制,而非剝奪了你的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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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這次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在這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上栽跟頭。選項 (A) 的「寄存送達」能被允許(釋字第 589 號),大概是因為大法官也受夠了那些死不見面、拖延程序的刁民。這勉強算是在追求行政效率法律安定性之間,找到了個不那麼蠢的平衡點。至於 (B)、(C)、(D) 那些?稅單不全、沒人審、直接剝奪你發言權——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根本是赤裸裸地侵犯你的知情權防禦權,還需要大法官來告訴你違憲?簡直浪費時間。
  2. 難度點評:這題被評為 medium,不是因為它多有深度,而是因為很多人連釋字第 589、663、709、739 號這些基本數字都記不住。分不清什麼是「必要手段」和「過度侵害」?回去把法條抄十遍,或許能多點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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