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不得針對下列何者聲請判決?
- A 最高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法律
- B 最高行政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
- C 監察院之彈劾案
- D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關鍵點:在憲法設計中,人民若要向憲法法庭尋求救濟,通常是針對「已經定案且侵害權利的法院判決」或「判決所依據的條文」。那麼,若某個行為只是政府機關內部發起的「追訴或糾舉程序」,且後續還有專門的法庭審理,這項「初始的糾舉行為」是否具備被人民拿去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最終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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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精闢」點評
-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至少證明你對權力分立和那點皮毛的憲法救濟程序還有些概念,沒辜負這張考卷。
- 觀念驗證:這題有什麼好分析的?《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人民能聲請的就那兩類:法規範(法律、命令那些)和裁判(確定終局的)。選項 (A)(B)(D) 那些都是教科書裡畫重點的範圍。監察院的彈劾案 (C)?那是監察權的事務,連基本常識都沒有的,大概還以為監察院是法院吧?這根本不是什麼「法院裁判」也不是「「抽象法規範」」,當然不能聲請。這難道還要我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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