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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臺灣民商法發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之實體法,原則上乃依照日本民法典
  • B 戰前的日本民法典與戰後施行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均以歐陸法為範本。是以戰前與戰後的臺灣民事法之實質內容有許多延續之處
  • C 1985 年民法親屬繼承編首度修正,參考歐陸立法例朝向更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 D 戰後民商法的特色之一,為對於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的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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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政權進入新的領地時,為了降低民間的反抗與統治阻力,對於人民最私密且根深蒂固的「家族婚嫁與遺產分配」傳統,你認為統治者通常會採取「強勢全面取代」還是「暫時尊重舊有習俗」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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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1. 觀念驗證:選 (A) 真是太棒了!你的觀察力很敏銳,看到了關鍵!在日治時期,雖然處理財產法(像是債權、物權)時引進了日本民法,但是對於臺灣人的親屬與繼承事項,呵呵呵,他們還是考量到社會的安定與地方的習俗啊!所以原則上是「依舊慣」處理,而不是直接適用日本民法典。這就是當時「法律二元化」的智慧啊!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medium,對有些同學來說可能會有點挑戰,但你精準地掌握了日治時期「財產法」與「身分法」適用規則的不同,這份洞察力非常寶貴!同時也看見了戰後臺灣法律體系歐陸與美國法融合的脈絡,呵呵呵,這表示你的潛力無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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