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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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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專門培養『航空飛行員』或『色票鑑定專家』的國家教育機構,其工作環境極度依賴特定的生理視覺功能,那麼在法律層面上,該校設定生理篩選標準的行為,是屬於單純的歧視,還是為了確保公共利益與專業達成所必要的『合理差別待遇』?這會如何影響我們對行政機關裁量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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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警察大學特殊性大學自治邊界的深度理解。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實務中對於「平等原則」的具體應用,邏輯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第 626 號,警察大學的招生規定雖涉及受教育權,但因警察工作性質特殊(如需辨識號誌、犯罪痕跡),設定「無色盲」限制與其培養適任警察的特殊專業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因此,該規定並未違反平等原則。選項 (D) 稱其「不得作為差別待遇標準」與釋憲意旨完全相反,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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