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你因為公務員違法導致權利受損,而向國家要求『給予補償或賠償』時,這份『請求的權利』是屬於你原本就持有的『實體資產』,還是屬於憲法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可以用來『討回公道』的救濟管道呢?這兩者在保障的目的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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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頭巾綁好了。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 直接承認:這題要你腦袋清醒,記住那些大法官解釋的刀痕(判決)。你選對了,證明你沒迷路,知道這些基本權的邊界在哪,繼續保持這種不迷航的專注。
- 刀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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