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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不違背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A 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
  • B 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 C 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關於市地重劃範圍之核定程序
  • D 於都市更新程序,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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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說「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精神之一,在於確保當事人有「知悉資訊」與「陳述意見」的機會。請你試著觀察這四個選項的作法:哪些選項的規定,明顯會導致某些當事人「不知道消息」或「無法參與表達意見」?透過刪去這些侵害權利的選項,你能推論出哪一個作法是相對合理、尚不違憲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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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是基本,看不懂才該羞愧

還在沾沾自喜答對一題?別笑得太早,這不過是憲法最基礎的正當法律程序概念。連釋字第 667 號這點基本功都沒搞懂,乾脆別考了。

  1. 釋字第 667 號(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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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行政行為應確保受處分人之知悉權、陳述意見權與公正審議組織。
比較維度 合憲程序 (釋797) VS 違憲程序 (釋709/739/766)
知悉權保障 寄存送達,已入管領範圍 僅通知一人、資訊不透明
意見陳述 一般行政通知(相對輕微) 剝奪參與聽證或陳述機會
組織中立性 不涉及獨立審議組織 缺乏客觀審議組織或標準
權益侵害 送達效力之行政效率考量 嚴重侵害財產權或居住權
💬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在於「適當通知」與「提供陳述意見之機會」。
🧠 記憶技巧:文書寄存可接受,稅捐送一累全體則不可;重劃更新要聽證,程序不透明即違憲。
⚠️ 常見陷阱:易誤認寄存送達因當事人未「實際領取」即發生效力而違憲,但實務認為只要「可得支配」即合憲。
受告知權 聽證權 行政處分之效力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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