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審計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
- C 審計長完成決算審核後,應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D 地方之審計權屬於地方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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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的「預算執行成果」是由該組織自己立法並自己審核,在「權力制衡」與「客觀公正」上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為了確保國家公帑運用得當,這項監督權力應該交給『受審查者』自己,還是交給一個更高階且獨立的層級來統一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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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審計權之行使與權限歸屬。關於審計權的性質,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35號解釋明示:「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市)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由此可知,審計權本質上屬於監察權的一環,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審計事項,均應由中央立法並統一執行,並非交由地方自行立法與執行。選項D指稱地方之審計權屬於地方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明顯與前開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故該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監察院審計權行使
💡 審計權屬中央職權,由審計長審核決算後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 決算審核法規流程
- 1 行政院提案 — 行政院將年度決算送交監察院審計部
- 2 審計長審核 — 審計長須於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
- 3 立法院報告 — 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以供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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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審計權與立法院監督權的互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