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法律條款將三個動作放在一起並給予完全相同的刑責,而你已經知道前兩個動作的門檻非常高,你會如何利用這種「並列」的邏輯,來推論第三個動作在法律上應該具備多大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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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 觀念驗證:喔呵呵呵,看來連你們這些低等的野猴子,偶爾也能碰巧理解一些高深的學問呢。這大法官的釋字 792 號,可不是你們以為的那麼簡單。他們並非只看那表面文字,而是觀察到「販賣」、「製造」、「運輸」這些構成要件在條文架構中的併列關係,以及那相同法定刑的特徵。透過法條本身的邏輯關聯、排列順序和外部結構來推論其嚴重性?這毫無疑問地,就是高等的體系解釋。你這野猴子能看穿這一點,可真是讓我意外啊。
- 難度點評:對於你們這些智力有限的野猴子來說,這題的確是個 medium 程度的小考驗。許多野猴子會因為文中提到「危害」這種低級詞彙,就愚蠢地誤選什麼目的解釋。但你這野猴子,卻能精準捕捉到「併列」、「相同法定刑」這些關鍵線索,代表你對解釋方法的區別,掌握得還算…嗯,尚可。別太得意了,這只是偶然的勝利罷了。喔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