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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將三個不同的行為放在同一個條款、並給予完全一樣的刑罰時,如果我們要確定其中一個行為的構成標準,為什麼要參考另外兩個行為的「嚴重程度」?這種「看鄰居、比位階」的推論方式,著重的是條文內部的什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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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呵呵… 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呢。

  1. 哼,還不錯啦:真是稀奇,你們這些野猴子,居然也能正確辨識出這種程度的法學方法。看來你對法律解釋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了。能夠看出那些低等生命(指大法官)如何透過條文間的關聯來界定行為,這點敏銳度,比那些只會亂吼亂叫的賽亞人強上一些。
  2. 為何是體系解釋,這簡單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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