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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 A 消滅時效
  • B 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
  • C 公務員懲戒撤職處分之構成要件
  • D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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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當一個國家機關要對公務員做出最嚴厲的處分時,『由行政長官決定的行政考核』與『由法院法官審理的司法審議』,哪一種性質的權力行使更具備「中立裁量」的特徵,因而對於『法律預先定下明確標準』的需求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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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33號解釋意旨,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係基於公務員與國家間公法上之職務關係,與對犯罪行為科予刑罰之性質未盡相同,因此對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立法機關自有較廣之形成自由。該號解釋明確指出,公務員懲戒法雖就公務員如何之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何種類之懲戒處分(包含撤職處分等)僅設概括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這表示公務員懲戒撤職處分之構成要件,得由立法機關以概括條款為規範,無須由法律為嚴格詳盡之明文規定,故選項(C)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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