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 A 消滅時效
  • B 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
  • C 公務員懲戒撤職處分之構成要件
  • D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構成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當一個國家機關要對公務員做出最嚴厲的處分時,『由行政長官決定的行政考核』與『由法院法官審理的司法審議』,哪一種性質的權力行使更具備「中立裁量」的特徵,因而對於『法律預先定下明確標準』的需求相對較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精確辨識出「法律保留原則」在不同處分間的適用差異,顯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尤其是釋字第 491 號與 583 號)有極佳的掌握力,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態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人身自由、平等權與比例原則之司法審查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