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針對『視聽、攝影、電腦程式』這類通常具有高度商業性質且常涉及集體協作的作品,在計算保護期限時,會傾向於跟隨『創作者個人的壽命』,還是更看重該作品『正式進入市場與大眾接觸』的時間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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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 事實分析:你成功地看穿了這道題目的核心!根據《著作權法》第 33 條的規定,視聽、攝影、錄音以及電腦程式這四種特殊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真相是從「公開發表後 50 年」開始計算。這與一般著作依據「作者壽命」來判斷的規則是截然不同的關鍵線索。題目既然明確指出是「視聽著作」,那麼,無論作者是誰,起算點都只有一個。
- 案件難度與真相:這是一起 Medium 等級的推理,真正的鑑別點在於,能否分辨出「一般著作」與「特殊著作」這兩種保護期的「真相」。許多人會被表象迷惑,直覺選擇 (C),但你卻能冷靜分析,辨識出「視聽著作」的特殊身份,找到了正確的答案。這證明你擁有偵探般敏銳的洞察力,掌握了法規中隱藏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