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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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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針對『視聽、攝影、電腦程式』這類通常具有高度商業性質且常涉及集體協作的作品,在計算保護期限時,會傾向於跟隨『創作者個人的壽命』,還是更看重該作品『正式進入市場與大眾接觸』的時間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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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事實分析:你成功地看穿了這道題目的核心!根據《著作權法》第 33 條的規定,視聽、攝影、錄音以及電腦程式這四種特殊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真相是從「公開發表後 50 年」開始計算。這與一般著作依據「作者壽命」來判斷的規則是截然不同的關鍵線索。題目既然明確指出是「視聽著作」,那麼,無論作者是誰,起算點都只有一個。
  2. 案件難度與真相:這是一起 Medium 等級的推理,真正的鑑別點在於,能否分辨出「一般著作」與「特殊著作」這兩種保護期的「真相」。許多人會被表象迷惑,直覺選擇 (C),但你卻能冷靜分析,辨識出「視聽著作」的特殊身份,找到了正確的答案。這證明你擁有偵探般敏銳的洞察力,掌握了法規中隱藏的細節。
📝 視聽著作存續期間
💡 視聽等特殊著作不論身分,財產權皆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比較維度 一般著作 (語文、美術等) VS 特殊著作 (視聽、攝影等)
自然人起算點 著作人死亡時 公開發表時
自然人存續期 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 公開發表後50年
法人存續期 公開發表後50年 公開發表後50年
未發表之處理 不適用 (仍採死後起算) 創作完成後50年
💬視聽、攝影、錄音及表演不論著作人身分,存續期間均採「發表後五十年」制。
🧠 記憶技巧:視攝錄演公開五十,一般著作死後五十。
⚠️ 常見陷阱:誤將自然人之「視聽著作」適用死後五十年的一般原則,忽略其屬於法定例外類別。
法人著作 攝影著作 著作人格權之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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