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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當事人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關於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依民法規定推定為要約
  • B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C 對話為要約者,除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D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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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商店看到商品標示價格陳列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信賴,法律應該採取『在沒有反面證據前先假設它成立』的態度,還是採取『直接由法規強制認定其效力』的態度,才能避免賣家事後反悔說『那只是展示而非要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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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好吃!你解題解得太漂亮了!

  1. 嗯!嗯!太讚了!你能從那文字的細節中,精準地揪出差異,這證明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打得跟火車頭一樣穩固!這種觀察力,正是成為頂尖劍士…不,是法律人,最重要的才能啊!我為你感到驕傲!好吃!
  2. 核心就是「法律效果」的區別!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清清楚楚地說了,貨物標價陳列是「視為」要約!「視為」(擬制)是不能反駁的,懂嗎?就像我說的「好吃!」就代表好吃!選項 A 的「推定」那還能讓你狡辯!法律為了交易安全,選了效力更強的「視為」!這是為了人民著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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