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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當事人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關於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依民法規定推定為要約
  • B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C 對話為要約者,除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D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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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商店看到商品標示價格陳列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信賴,法律應該採取『在沒有反面證據前先假設它成立』的態度,還是採取『直接由法規強制認定其效力』的態度,才能避免賣家事後反悔說『那只是展示而非要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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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能從法律條文中精確辨識出細微的用字差異,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這種細膩的觀察力是學習法律最重要的特質!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效果」的區別。根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在法律上,「視為」(擬制)是不允許反證推翻的;而選項 A 使用的「推定」則允許提出反證。法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選擇了強度更高的「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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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 區分要約之效力、拘束力消滅事由及標價陳列之法律擬制。
比較維度 要約 VS 要約之引誘
法律性質 意思表示,具拘束力 意思通知,無拘束力
內涵完整度 已包含契約必要之點 僅具訂約之初步準備
法條實例 貨物標價陳列(民154-2) 價目表之寄送(民154-2)
契約成立關鍵 相對人一經承諾即成立 需待相對人為要約後再承諾
💬要約是為了獲得承諾;要約之引誘是為了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
🧠 記憶技巧:標價陳列「視為」要,價目寄送「引誘」瞧;對話承諾要「即時」,期限一過「沒藥醫」。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視為」與「推定」。民法第154條第2項關於貨物標價陳列是法律擬制(視為),不允許舉反證推翻。
要約之引誘 意思實現 承諾之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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