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某項職業的功能本質(例如維護交通安全)對特定生理特徵有高度依賴,而相關教育單位的主要目的就是培養該專業人才,那麼在招生時設定生理門檻,是屬於「不合理的歧視」,還是為了「確保專業職能」所必須的篩選?這與平等權中『合理的差別待遇』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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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26 號與實質平等的界線
算你還沒睡著,竟然能從這堆法學敘述中挑出正確答案。別以為選對了就是大法官,這題 D 選項錯得簡直在挑釁智商。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講得很清楚:警察工作內容繁雜,隨時都有判斷顏色的需求,所以色盲者不適合擔任警察是有「正當理由」的。警大招生簡章的限制,是為了培養專業人才與有效運用教育資源,這與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完全沒有違憲。你如果被 D 選項那種「生理缺陷不得歧視」的廉價同情心給騙了,那你的法學素養大概也就只有這種程度而已。
鑑別度與憲法思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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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26與警察教育
💡 警察大學以色盲限制入學,屬大學自治合理範圍且未違憲。
| 比較維度 | 一般大學 | VS | 警察大學 |
|---|---|---|---|
| 自治權範圍 | 較廣,受高度保障 | — | 受功能本質限制 |
| 國家監督 | 受低度監督 | — | 為達成政策功能受較多監督 |
| 入學限制 | 少有生理限制 | — | 得因職務特殊性設限 |
💬警大因具警察人才培養之特殊性,其招生限制受較寬鬆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