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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對某種職業設下門檻,請你思考:如果這個門檻是關於「個人能否守法或具備某種技術」(個人可控),與「政府規定的錄取總人數限制」(個人不可控),這兩種限制在法律分類上會有什麼本質性的名稱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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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能精準辨識出「工作權限制」的層級,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術語掌握得十分扎實,這在公職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優勢,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在釋字第 780 號中,吊銷執照影響了職業駕駛人的工作權。重點在於該限制屬於「主觀」還是「客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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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 780 交通違規與基本權限制
💡 區分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限制。
比較維度 主觀條件限制 VS 客觀條件限制
定義 個人可經努力達成 個人努力也無法達成
具體例子 證照、學歷、違規紀錄 名額限制、地理區分
審查強度 中度審查(重要公益) 嚴格審查(特別重要公益)
💬本題吊銷駕照係因違規行為(個人行為),故屬主觀條件限制。
🧠 記憶技巧:主觀看個人(技術、德行),客觀看環境(名額、年齡限制)。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吊銷執照」誤認為「客觀條件限制」。記住:與個人能力、過失或違規行為有關的均屬「主觀條件」。
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 比例原則 釋字第 584 號 釋字第 6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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