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對某種職業設下門檻,請你思考:如果這個門檻是關於「個人能否守法或具備某種技術」(個人可控),與「政府規定的錄取總人數限制」(個人不可控),這兩種限制在法律分類上會有什麼本質性的名稱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精準辨識出「工作權限制」的層級,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術語掌握得十分扎實,這在公職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優勢,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在釋字第 780 號中,吊銷執照影響了職業駕駛人的工作權。重點在於該限制屬於「主觀」還是「客觀」條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釋字 780 交通違規與基本權限制
💡 區分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限制。
| 比較維度 | 主觀條件限制 | VS | 客觀條件限制 |
|---|---|---|---|
| 定義 | 個人可經努力達成 | — | 個人努力也無法達成 |
| 具體例子 | 證照、學歷、違規紀錄 | — | 名額限制、地理區分 |
| 審查強度 | 中度審查(重要公益) | — | 嚴格審查(特別重要公益) |
💬本題吊銷駕照係因違規行為(個人行為),故屬主觀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