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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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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個權利是因為「政府行政違法導致人民受損」才產生的賠償請求,與你原本就擁有的「既得財富或契約利益」,在憲法條文的編排上,是否可能由不同的法條來分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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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耶!

  1. 溫暖提醒:這道題目非常細心,它想確認你對「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有哪些具體範圍有清晰的理解喔!選項 (A)、(B)、(C) 都是大法官在釋字第 713、763、719 號中,已經確認納入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或相關程序的保護範圍了,是不是很清楚呢?
  2. 細緻辨別:最容易讓大家感到困惑的,就是選項 (D) 的國家賠償請求權。雖然它涉及金錢的填補,但大法官的實務見解是將其核心依據放在憲法第 24 條,把它視為國家對人民損害的一種「責任承擔」。目前為止,它還沒有被正式歸類為「財產權」的一部分喔。你能區分這點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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