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想要對人民課處罰鍰、限制其財產權,這項權力應該交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命令」決定,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地方議會」議決通過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能精準辨識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權限差異,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架構掌握得十分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律保留原則。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地方政府若要對人民處以行政罰,必須經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定。選項 (B) 提到的「自治規則」僅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不具備訂定處罰的權限,這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門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規體系與位階: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及自治法規之探討
查看更多「[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