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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促進文化傳播與商業利用,針對如電影(視聽著作)這類通常涉及多方合作且商業價值高的作品,其權利起算點會與一般的文字創作(以作者壽命為準)有什麼不同的考量?如果這類作品一直不發表,保護期又該從何時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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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這個重要的著作權觀念!

  1. 觀念釐清與確認: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成功地驗證了你對《著作權法》中關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的細緻理解。你明確地知道,對於像視聽著作這樣特定的類別,還有攝影著作、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它們的保護期間並不是傳統的「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 50 年」。而是要從公開發表後起算 50 年喔!這是一個很特別的規定,與著作人的身份(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無關。你理解得很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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