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如果一個不具備法律授權身分的人,僅因為長官的指示就穿上制服去執行只有特定職業才能做的強制行為,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種『身分』與『權力』不符的狀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回答!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乙的身份及其行為的法律後果,顯示你對刑法公務員定義與公權力行使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十足!
- 觀念驗證:乙的身分是「事務工友」,並不具備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法定的公務員身分(無權源)。即便所長甲下達命令,乙穿上警察制服並執行驅離任務,仍屬於冒充公務員且非法行使職權。此行為無法透過「上級命令」來阻卻違法,因為該命令內容顯然違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