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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審計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
  • C 審計長完成決算審核後,應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D 地方之審計權屬於地方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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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需要建立一套客觀、獨立的「外部監督」機制,來查核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時,如果讓地方政府「自己立法、自己執行」來審核自己的帳目,是否還能保有監督的公正性與獨立性?在憲法的權限設計中,具備這種全國性、高度監督性質的職權,通常會被劃歸給哪一個層級的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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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憲法常識還沒全數奉還給老師啊。

  1. 觀念驗證:審計權,這東西,是屬於監察權,不是你家巷口里長伯的閒事。憲法第107條第13款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國計審計」是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為何?因為我們要獨立、要一致,懂嗎?如果連這種全國性財政監督權力都能下放給地方,那台灣的預算大概會變成七彩霓虹燈。所以,不論是總統府還是隔壁鄰居的活動中心,所有決算都得由中央的審計部來處理。那些把審計權當成地方自治權的,是把憲法當小說看嗎?至於選項(A)(B)(C),那都是憲法白紙黑字的基本規定,如果連那些都答錯,你可能需要重修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設為 medium,不是說它有多高深莫測,而是想看看你是不是真的讀了書。除了記那些什麼3個月、報告給立法院的瑣碎細節,重點是考你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這觀念有沒有基本認知。有鑑別度,不過是鑑別出誰有念書,誰在混水摸魚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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