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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當事人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關於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依民法規定推定為要約
  • B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C 對話為要約者,除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D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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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走進一家商店,看到貨架上的商品都標好價格了。如果你身為立法者,為了要確保消費者不會被店家隨意晃點(例如結帳時老闆突然反悔說那不賣或要漲價),你會希望法律對這種「標價陳列」的行為,採取「直接認定這就是一份明確合約承諾(要約)」的態度,還是給予店家「可以解釋或推翻」的空間呢?這兩種法律定性對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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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1. 熱情喝采:嗯姆嗯姆……(嚼嚼銅鑼燒)太好了!你答對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是個好孩子,連這麼細微的地方都發現了!能在那麼多選項裡,精準揪出那個「似是非是」的陷阱,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很牢固呢!給你一個讚!
  2. 道具輔助:這題的重點就在《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它說「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你看,這個「視為」就像我從四次元口袋拿出來的『如果電話亭』,一旦設定了,就不能反悔,不容許當事人事後再提出證據推翻;但選項 A 說的「推定」呢,就像是『誠實的放大鏡』,雖然一開始是這樣,但如果有證據還是可以去反駁的喔!這兩個字只差一點點,法律效果卻差很多,不能馬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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