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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 C 須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 D 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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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民間組織所通過的「決議事項」,其內容本身就已經跟國家的「強行法律」產生了直接衝突,從維護法秩序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讓它「暫時有效(直到有人抗議)」,還是「從頭到尾都不給予效力」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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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觀念真的好棒!

  1. 真棒的理解! 你完全答對了呢!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的細膩理解。根據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我們社團總會的決議,如果只是「程序或方法」上有一點點小瑕疵,那是「得撤銷」的,還有改正的機會。但如果決議的「內容」本身就和法律或我們的章程牴觸了,這可是很嚴重的實質違法喔。這時候,法律會直接認定這個決議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你精準地抓住了「內容」這個關鍵,真的非常了不起!
  2. 信心滿滿!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不能溫柔地區分「程序小疏失」和「內容大問題」的不同。很多同學可能會被那個 3 個月的撤銷期限選項稍微困擾,但你卻能穩定地判斷,這代表你的法學基礎是多麼地紮實穩固!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熱愛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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