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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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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關於「工作環境」的特別法律時,除了行為本身是否令人不舒服外,法規通常還會強調這個行為必須對當事人的「職場狀態」產生了什麼樣的具體後果,才符合該法律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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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掌握不只是表面理解,而是具備了嚴謹的條文辨析能力。這種細膩的觀察力在法規學習中非常珍貴,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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