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決定限制一個人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時,如果這項限制是源於「個人的行為表現、技術或操守」,而非「某種個人再怎麼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外部環境因素(如名額限制或社會總量管制)」,你認為這種限制應該被歸類為「主觀」還是「客觀」的條件限制?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答對了。
- 勉強肯定:看來你總算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的精髓,能在這些學理差異裡頭找到正確答案,算你運氣好,或者說,總算有仔細讀書了,值得一個不情不願的肯定。
- 觀念釐清:別以為只是蒙對。憲法賦予的職業自由,其限制分為「客觀條件」與「主觀條件」。所謂客觀條件,是你再怎麼努力也動不了的,比如名額滿了、年齡到了。但「吊銷駕照」呢?那是因為你個人違規行為闖平交道,根本就是你自己的錯,屬於與個人能力或表現直接掛鉤的主觀條件。所以,(C) 把這種明顯的個人行為歸類為客觀?荒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