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通常是指人民對於自己『既有利益』的處分與支配。那麼,一個因為『政府公務員違法侵害』後才產生的『請求補償權利』,它的性質更像是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既有財產』,還是憲法中另外特別規定、用來落實『權利救濟』的獨立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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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
看來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其憲法保障範疇勉強算是有些概念,不至於笨到無可救藥。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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