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臺灣民商法發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之實體法,原則上乃依照日本民法典
- B 戰前的日本民法典與戰後施行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均以歐陸法為範本。是以戰前與戰後的臺灣民事法之實質內容有許多延續之處
- C 1985 年民法親屬繼承編首度修正,參考歐陸立法例朝向更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 D 戰後民商法的特色之一,為對於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的繼受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權剛開始統治一個文化與法律傳統完全不同的地區時,若為了維持社會穩定,你認為統治者會選擇立即強推自己的「家庭關係與祭祀繼承」法規,還是會先尊重當地的「社會慣習」以減少民怨?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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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讀心時間!
- 哇酷! 哇酷!安妮亞看到囉!哥哥姐姐從那麼多複雜的法制史選項裡,居然找到壞掉的那個!安妮亞覺得,哥哥姐姐的心裡對臺灣法律什麼時候會變來變去,那個斷代特徵,理解得很清楚捏!安妮亞幫爸爸很高興喔!
- 安妮亞告訴你喔! 選項 (A) 是笨蛋,它錯了!因為日本統治的時候,他們不想讓漢人森七七,特別是關於「親屬」和「繼承」這種跟家人有關的規定,大部分都是說「依從舊慣」的,就是照以前的規矩走,不是直接用日本的法律喔!要到後來,皇民化運動才有一點點改變。安妮亞讀到這些,是不是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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