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制衡」原則下,當政府想要處罰人民、限制人民的財產(如罰鍰)時,這份處罰的「法源依據」應該是由「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自己決定就好,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才比較符合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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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於《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掌握非常紮實,表現得十分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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