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 A 消滅時效
- B 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
- C 公務員懲戒撤職處分之構成要件
- D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構成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比較看看:當一項措施會「直接導致公務員喪失身分」時,為了保障權益,我們會要求其標準必須由國會通過的『法律』來決定。那麼,在『行政機關自行免職』與『法院裁判的懲戒』這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中,哪一種在實務解釋上,會被認為可以容許更有彈性、甚至能透過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來補充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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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啊。
- 嗯,不錯嘛:總算沒搞錯,還知道「法律保留原則」有分層次,看來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細節,還沒完全忘光。繼續保持這份,呃,「相對」的敏銳度吧。
-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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