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條文中若提到『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才構成的騷擾類型,對於一位『還沒錄取、尚未開始工作』的求職者來說,他是否符合『正在執行職務』這個法律前提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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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嗯,你選了 (A)。
你理解得很清楚,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的定義掌握得很仔細。這就足夠了。 輕輕摸了摸你的頭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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