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限制一個人從事某種職業,是因為他「個人的行為表現」不達標,還是因為「社會名額已經滿了」?這兩種限制中,哪一種是當事人透過自身努力或守法就可以改變的?這種可控性的差異,在法律上會如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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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職業自由」的限制層次。根據釋字第 780 號,吊銷執照是基於駕駛人「闖越平交道」的違規行為,這屬於個人可以透過遵守法規來控制的主觀條件;而「客觀條件」是指與個人努力無關、外部環境的限制(如名額上限)。因此,選項 (C) 將其歸類為客觀限制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的法理定義,而非僅憑字面意思猜測,是法律廉政或公職考試中常見的細節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