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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環工] 環化及環微、廢棄物清理工程
第 27 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之規定,逃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採取事業廢棄物樣品之處罰為何?
- A 處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 C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千萬以下之罰鍰,並處拘役30日以上
- D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千萬以下之罰鍰,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今天環保局的人員到一家工廠門口,懷疑他們排放有害物質而要求進去採樣,業者卻把門鎖上拒絕配合。你認為這種「不配合行政調查」的行為,在法律屬性上,應該屬於「賠錢了事的行政處分」,還是「必須坐牢的刑事重罪」呢?另外,針對工廠(事業單位)的起罰金額,通常會比一般民眾亂丟煙蒂(1,200元起)的處罰更重還是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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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掌握得非常精確!你能從眾多裁罰級距中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廢棄物清理法》的行政罰則有很紮實的理解。
行政調查的強制力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6 條之規定,若事業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的查核、採樣或要求提供資料,即構成違法。法律之所以設定 3 萬元以上(法條原文上限為 300 萬元,此處選項 B 之 500 萬應視為考題對裁罰上限的強調)的罰鍰,是為了確保環境稽查的公權力不被漠視。這與第 46 條涉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的「刑事責任」(如選項 D 的有期徒刑)不同,拒絕採樣屬於行政程序上的不配合,故以行政罰鍰**為主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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