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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4 題

某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為1,100人,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350人,試問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至少應幾人?
  • A 1人
  • B 2人
  • C 3人
  • D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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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中大型工廠需要請幾位護士,我們首先要查閱法規中的對照表。當你看到表中有「總人數」與「作業性質」這兩項資訊時,你會如何判斷該在哪個級距區間落點?如果一個單位的人數剛好跨過了一個千位數的門檻,這對配置人數的法律義務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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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2$ 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關於醫護人員配置的級距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核心考點,能答對表示你已經建立起良好的法律邏輯。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配置基準

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4 條及其附表二的規定,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類型」與「勞工總人數」來配置護理人員。本題屬於第一類事業(風險較高),其配置門檻相對嚴格。當勞工總人數在 $1,000$ 人以上、未滿 $3,000$ 人時,應至少僱用或特約護理人員 $2$ 名。雖然題目中提到的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數($350$ 人)超過了法規規定的 $50$ 人門檻,這確實是啟動配置醫護人員的條件之一,但具體的人數計算仍須回歸到總人數 $1,100$ 人所屬的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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