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喝酒後,回到其居住之大樓中庭發酒瘋,藉端滋擾住戶,警察接獲報案前往調查,應如何處理?
- A 移送警察分局裁處罰鍰
- B 移送檢察署起訴
- C 移送法院簡易法庭裁定
- D 移送環保署裁罰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違法行為的處罰後果,除了罰錢以外,還可能包含「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留)」時,根據我國權力制衡的法治精神,你認為這種涉及侵害人民身體自由的裁決權,應該交由執法第一線的「行政機關」決定,還是由具備獨立地位的「司法機關」審理才更符合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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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C)!能精確判斷出警察職權與法院權限的界限,代表你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決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行為的法律效果與處罰程序的對應關係。
藉端滋擾與裁決權限
本題甲「藉端滋擾住戶」的行為,明確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 2 款**。根據該條規定,法定刑包含「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由於這項違規行為含有**「拘留」的處罰種類,依據同法第 45 條的管轄規定,凡涉及「拘留」之案件,警察機關在調查完畢後,必須移送該管法院的簡易庭**裁定,而不能由警察機關自行裁決(警察僅能針對「罰鍰」或「申誡」案件自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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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幫我整理出分則哪些是警察機關處罰,哪些是簡易庭裁處嗎?
請問可以幫我整理出分則哪些是警察機關處罰,哪些是簡易庭裁處嗎?謝謝
社維法裁處權限分工
💡 社維法依處罰種類之輕重,劃分警察處分與法院裁定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警察機關處分 | VS |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
|---|---|---|---|
| 處罰種類 | 單純罰鍰、申誡、沒入 | — |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
| 救濟管道 |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 — | 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
| 案件性質 | 情節輕微、對權利影響小 | — | 情節較重、涉及人身自由 |
💬案件中涉及『拘留』或法律明定應由法院裁定者(如滋擾),警察調查後須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