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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請依照我國保險法條文,說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之類型與內涵。又依照通說,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應存在的時間點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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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利益的基本概念。答題應分為三個層次:首先引出財產保險的利益類型(保險法第14、20條:現有、期待、契約利益);其次列舉人身保險的利益範圍(保險法第16條:家屬、仰給、債務人、管理人);最後對比說明兩者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點(財產保險在事故發生時、人身保險在訂約時),並點出其背後「損害填補」與「防範道德危險」的法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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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在類型內涵與存在時點上因規範目的不同而各有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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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利益類型與時點
💡 區分財產與人身保險之利益內涵、法源及存在時間點之要求。
比較維度 財產保險 VS 人身保險
法源依據 保險法第 14、20 條 保險法第 16 條
核心利益類型 現有、期待、契約利益 身分、經濟、管理關係
存在時間點 保險事故發生時 保險契約訂立時
主要法律目的 填補具體損害、防不當得利 防範謀害他人等道德危險
💬財產險因具填補性質重事故時利益;人身險為防範危險重訂約時利益。
🧠 記憶技巧:財產求事故時填補(防得利),人身求訂約時具備(防謀害)。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混淆財產險與人身險之時點要求,且常遺漏規範目的(填補損害 vs 道德危險)的論述。
損害填補原則 道德危險 保險法第16條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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