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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請說明定額保險與定值保險之區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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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定額保險(人身保險為主,給付一定金額,無損害填補問題)與定值保險(財產保險為主,預先約定標的價值,仍受損害填補原則限制)在意義、適用險種及損害填補原則適用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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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定額保險與定值保險兩者雖於契約訂立時均有約定一定之金額,但其本質、適用範圍及理賠原則截然不同。 【論述】 一、定義與性質差異:

小題 (一)

請問定值保險之定義?(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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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回答定值保險契約之法定定義,點出「約定價值」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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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指保險契約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即已預先約定保險標的之價值,並載明於保險契約中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論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市價為何,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均應受該約定價值之拘束,並以此約定價值作為計算賠償金額之基礎(保險法第50條第1項)。

小題 (二)

在定值保險契約之情形,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如何計算保險金之賠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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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兩種情況說明。全損以約定價值理賠;部分損失依保險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按損失程度比例計算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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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定值保險契約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其理賠計算係以訂約時約定之價值為基礎,不再重估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 【論述】 依保險法相關原則與第50條規定,保險金賠償之計算依損失程度分為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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