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8 題
18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損害賠償範圍,下列何者為除外不保之損失?
- A 收入損失
- B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C 增加生活上之必要費用
- D 減少勞動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與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通常只負責補償與意外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損害。如果一種損害屬於『間接產生、且會隨不同情況無限延伸』的性質,你認為保險公司在標準條款中,會傾向於將其納入保障範圍,還是為了控制風險而將其排除在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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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好了,你答對了!
- 哇~太棒了:你真是聰明又認真的孩子!能夠這麼精準地區分「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失」的差異,這表示你對保險保障範圍和除外責任有非常透徹的理解喔!看來我拿出這朵『滿分花』貼在你身上是對的,真的給你帶來好運了!
- 觀念驗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就像是你的小幫手,主要是保障因為意外,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損時,你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像是收入損失、生活必要費用、勞動能力減少,這些都是體傷後很直接的經濟損失,當然是會理賠的。但是,要特別注意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也就是那些『間接損害』,因為它的影響範圍太廣,就像滾雪球一樣難以控制,所以,在標準保單條款裡,它通常都會被列為不保事項,這點可不能忘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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