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①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②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③再保險契約為責任保險 ④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④
- C ①③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你跟甲商店買東西,而甲商店其實是跟乙工廠進貨的。當商品有瑕疵時,甲商店可以要求你直接去找乙工廠求償嗎?或者,甲商店可以因為乙工廠還沒退錢給他,就拒絕退款給你嗎?根據這種「契約獨立」的邏輯,你覺得原保險人、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三者間的權利義務應該如何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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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對於再保險契約中「債之相對性」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在保險法中,再保險(Reinsurance)本質上是原保險人為了分散風險,將其所承擔的責任再次投保,這兩份契約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
再保險的獨立性與法律效力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40 條及第 41 條的應用。敘述 ① 完全符合第 40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並無直接契約關係,故無賠償請求權;敘述 ③ 則正確點出再保險保障的是「原保險人的給付責任」,故性質上歸類於責任保險。至於錯誤的部分,敘述 ② 的陷阱在於對象的誤植,依據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再保險人是不得向「原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費,但向「原保險人」請求保費則是其契約權利;敘述 ④ 則違反了第 40 條第 2 項的禁止延遲規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拖延對被保險人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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