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供某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使用之五層樓建築物,各樓層若符合下列何者之規定,得免設避難器具?
- A 裝修材料以耐燃三級材料裝修
- B 設有排煙設備
- C 各樓層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 D 設有 119 火災通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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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行動不便的長照機構受雇者或住民而言,若在高樓層發生火災,使用外掛式的避難器具(如避難梯、救助袋)是否為最安全、最有效率的選擇?如果我們不依賴這些外部器材,建築物內部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結構性設計」,才能讓這些避難弱者在原地或鄰近空間就能獲得足夠的防火保護,並順利銜接至逃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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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免設避難器具之相關規定。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各樓層若符合特定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針對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等)場所使用之樓層,該條第五款第一目明定,各樓層需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且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時,始符合免設條件,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第五款第二目與第三目之規定,該樓層之裝修材料必須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必須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條文中並未將使用耐燃三級材料裝修、僅設有排煙設備或僅設有119火災通報裝置列為免設避難器具之核准條件,故選項A、B、D皆不符合法條規範。